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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 11:44:1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湘高法发〔2017〕30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根据最高法院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是人民法院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意见》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努力以更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9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指导意见

                     (试行)

              (二0一七年九月四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速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注重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坚持“公正、简便、快捷、便民、注重调解”的基本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第二条  速裁的范围。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开展案件速裁。

  第三条  审判组织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庭(局)及审判庭设置立案速裁法官或速裁审判团队,专门从事速裁工作。每个速裁审判团队由若干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

  第四条  速裁的审理程序与期限。速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但法律对案件审限有单独规定的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审判改革试点地区对刑事速裁案件审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案件的分流

  第五条  速裁的分流。各级法院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速裁法官、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全省数字法院系统可以根据各级法院实际,设置速裁案件的分流标准。全省数字法院系统对以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统一标识并统一统计口径。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的速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案件分流到立案庭速裁部门或者审判庭相应的速裁团队办理:

  (1)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管辖权争议、管辖异议案件;

  (2)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不予受理以及应当预交第一审案件受理费而没有预交的案件;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但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超过小额诉讼规定标准但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金钱给付案件;

  (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试点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

  (7)《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上列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速裁案件范围:

  (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的案件;单个案件被告人数四人以上,或者追加当事人的案件;

  (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被告提出反诉、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3)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4)需要公告送达或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

  (5)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的案件;

  (6)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7)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或再审的案件。

  第七条&#160;&#160;立案速裁案件的上诉。立案速裁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由中级法院立案庭(局)或者审判庭速裁团队负责审理。

  第八条&#160;&#160;中级法院的速裁。中级法院可以将下列案件分流到速裁部门或者相应的速裁团队办理:

  (1)不予受理、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及管辖权异议、指定管辖等上诉案件,未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申请确认仲裁效力的案件;

  (2)本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类型的第二审案件。

  上列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速裁案件范围:&#160;&#160;&#160;

  (1)&#160;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不纳入速裁案件情形的案件;

  (2)&#160;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3)&#160;社会影响大、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4)&#160;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

  三、程序的转换

  第九条&#160;&#160;立案阶段速裁案件的程序转换。在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过程中,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需要公告送达的,经立案庭庭(局)长审批,移转相关审判庭进行审理;

  (2)存在当事人申请鉴定、提出反诉或其他疑难复杂情形、难以在十五日内审结的,经立案庭庭(局)长审批,移转相关审判庭进行审理;

  (3)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适用相关程序审理。

  案件速裁过程中发生审理程序转换、审限变更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160;&#160;审判庭速裁案件的程序转换。对分流到审判庭速裁团队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承办法官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将案件退回,由审判庭重新分配。

  (1)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

  (2)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3)需进行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

  (4)需要公告送达的,或一方当事人无法到庭的;

  (5)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

  (6)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适宜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

  四、案件的审理

  第十一条&#160;&#160;送达与传唤。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使用人民法院提供的专用电子邮箱。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可以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电子确认的方式回复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不受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条&#160;&#160;举证与答辩期限。速裁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放弃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和答辩期的,记入笔录,当日开庭审理或者当日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三条&#160;&#160;简化庭审程序。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在案件速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仍有调解意愿的,法官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160;&#160;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第十五条&#160;&#160;案件的宣判。基层人民法院速裁部门或者速裁团队办理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庭认定案件事实,阐明裁判理由和依据,并记入庭审笔录。裁判文书应当在案件宣判后5日内送达。

  第十六条&#160;&#160;裁判文书的简化。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部分适当简化。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庭审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申诉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与上诉理由相同,原审裁判正确且论理充分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可以适当简化。

  四、案件的管理

  第十七条&#160;&#160;诉讼费用的收取。一审速裁案件按照简易程序案件收取诉讼费用,但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有单独规定的除外。二审速裁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按普通第二审人民法院案件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八条&#160;&#160;卷宗识别。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卷宗封面统一标识,方便二审立案时识别,并将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集中移送。

  第十九条&#160;&#160;简易案件的集中审理。人民法院对简易案件可以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集中开庭审理时,由书记员提前完成开庭审理前的程序性事项后,引导当事人轮候参加庭审。

  第二十条&#160;&#160;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办成精品案件。

  第二十一条&#160;&#160;推进专业化审判建设。完善专业审判部门、专业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设置,实现类型案件审理专业化,提高审判质效。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家事、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金融、破产、环境资源等专业审判部门或专业审判团队。

  第二十二条&#160;&#160;配强审判力量。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擅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审理难度合理确定专门审理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三条&#160;推行“争点式”审理模式。审判全程聚焦争点,做到庭前准备固定争点,开庭陈述宣示争点,法庭调查查明争点,法庭辩论辩明争点,法庭调解调和争点,案件评议评判争点,裁判文书回应争点。

  第二十四条&#160;&#160;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详细阐述裁判理由,突出对主要争议的证据认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说理。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160;&#160;期间。本意见所规定的期间届满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二十六条&#160;&#160;效力与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果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抄送:本院院领导,厅级以上干部,机关各部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2017年12月28日印发
责任编辑:邹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