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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法院反映基层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吴志强 梁成文  发布时间:2015-06-26 08:54:11 打印 字号: | |

一是对审判监督工作认识不足。基层法院一般在干警配备上,队伍老化趋向严重,常表现为“老同志多,年轻干警少;凑数的多,干事的少”。

二是立审执没有截然分开。与最高院、省高院的要求存在不协调统一、职能对口衔接难等弊端。有些基层法院审监庭除审查民事、行政、刑事申诉案件外,还要审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及审理院长交办的其他各类案件。

三是专业性培训机会少。基层法院学习资料有限,面向审判监督工作的培训学习的机会少,很难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影响审判监督水平的提高。 

四是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由于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得过于原则,没有完整、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样式可参照,法律文书的格式也不断变化,而且不全面,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审理程序及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影响审判监督案件的质量。

    五是信访不信法现象影响严重。抗诉再审及涉诉信访案件增多,上诉案件所占比重相应减少;再审改判案件增多,维持原判案件减少。上级法院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存在随意性,如在当事人反复申诉的过程中存在处理结果的反复性,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质疑。

    六是基层法院再审案件近年呈反弹趋势。由于受政策及市场影响,民间借贷及煤矿合伙纠纷案件增多,而新民诉法第199条规定双方均是公民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形成大量申诉、再审案件。同时,院长发现确有错误而经审委会讨论进入再审的案件亦呈上升趋势。

责任编辑:梁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