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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民服务,尽显公正之风
涟源法院桥头河法庭工作纪实
作者:聂金娄  发布时间:2013-03-19 16:38:19 打印 字号: | |
  桥头河法庭位于历史古镇——桥头河镇的中心,管辖桥头河镇、七星街镇和渡头塘镇,辖区有187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人口达24.8万,社情复杂,为全省挂牌的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区。法庭共有在职干警3人,在审判力量少,工作力量大的情况下,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走“重调解、精审判、强执行”的工作思路,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赢得了辖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一、依法服务大局,兢兢业业

  企业停产,法庭依法帮劳动者维权。原告卢某某、邱某某、邱某某等26人在被告涟源市鹏盛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从2009年1月起,被告公司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同年9月,被告公司总经理出走,11月公司停工,公司的资产被法院查封。26名原告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并申请仲裁无果后,向涟源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认为,26名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被告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遂依法判决被告涟源市鹏盛木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26名原告的工资。

  三农事小问题大,法院及时止纷争。被告刘某某、聂某某农田缺水,引水须经原告颜某某的田间地头“搭火”,本来是一件小事。可原告不准被告刘某某的母亲引水搭火,结果两人发生争吵。两被告闻讯赶来,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将其致伤。原告家人一气之下将原告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194.6元。后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构成轻微伤,后续治疗费1000元,误工时间3周,陪护1人1周”。该纠纷经村、镇两级调解组织调解无果。2010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药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283.8元。法庭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找双方进行调解,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打动了双方当事人的心。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两被告赔偿原告2600元。两被告当即给付了原告2600元。

  邻里交恶多年事不轻,法院巧调化干戈。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夫妇均系涟源某企业职工,该企业于2000年倒闭破产,并于2004年将其所有的公房处理给单位职工。李某买下了其中的一套房屋,在交付购房款后向相关部门申办了房产登记手续,涟源市房产局、国土局先后分别向李某颁发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在李某购买该房之前,谭某夫妇一直占用该房用于养家禽,鉴于此,单位的领导在处理房屋时,曾征求过谭某夫妇意见,表示他们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当时谭某夫妇介于房屋屋顶瓦面已腐烂,维修工程量大,缺乏修缮资金,已明确表示不买。李某买下后对该房进行了整体维修,谭某夫妇请求李某借房屋用几个月,待鸡、鸭养大后再搬出。顾及邻里关系,李某同意了他们的请求,可这一借就是近八年,期间经李某多次催促夫妇俩仍不肯搬出,每次均以种种借口搪塞,昔日邻里反目,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12年,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夫妇搬出侵占的房屋,并赔偿其房屋使用费26000元。法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多次去双方单位了解情况并邀请当地政府干部及其单位领导前往原、被告家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法官们不辞辛苦,耐心倾情的无数次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心悦诚服承诺在最短时间内搬出房屋,原告也不计前嫌向法院撤回了起诉。这起长达八年的占房纠纷圆满解决,促成双方恢复了以往的和睦关系,赢得当事人及当地群众的好评。

  二、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尽心尽职

  农民工他乡维权受挫,法庭倾情为其解忧。被告李某某等三人共同出资在安徽省池州市成立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一房产项目的工程施工。原告邱泽某受被告李某某等三人雇请,在被告方承包的项目工地上务工。 2011年7月23日上午,原告邱泽某在项目施工时不幸被电锯锯伤左下肢,因伤情较重,随即被送往安徽省池州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该院诊断检查,原告邱泽某为左小腿切割伤、左腓总神经挫伤等,共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拾级伤残。受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争议太大未果,原告遂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裁决不予受理。2012年4月,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万多元。法庭受理后,经调查了解,三被告均未在家,遂一方面跟被告方积极电话联系沟通,另一方面将本案法律文书及时送给被告方家人;同时,通过电话明之以法,敦促其依法承担责任,积极面对和处理此事。经法院阐明利害关系后,被告方同意开庭当天派代表回来主动协商。2012年9月,本案开庭时,原告、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方的特别代表如约来到法庭,承办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组织了庭前调解,向双方详细阐述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各方法律责任,建议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引导双方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详细分析,对各方法律责任的准确划分,对各方诉讼成本的合理权衡,原、被告经深思熟虑和权衡利弊后,一致同意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贰万元整,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据此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得以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三、促进家庭婚姻和谐,竭诚尽智

  人到黄昏更需伴,法庭甘当“和事佬”。原告黄某、被告李某夫妇均系涟源市桥头河镇人,两人结婚近四十年,生育了二个子女。由于妻子李某性情古怪,经常无端责怪原告,致使夫妻一直不和。但原告为了子女一直隐忍未发。如今子女均成家另过,夫妻矛盾更加激化。原告年近六旬,身体状况不佳,被告还要求原告外出打工赚钱,却不体贴原告,甚至经常恶语相骂。原告气愤之下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了解到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后,趁给被告送起诉书的机会,从情与法的角度向她讲述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法律规定,“少年夫妻老来伴”的难能可贵,“人老了,心要宽,才能幸福安度晚年”的生活经验;“相濡以沫,同舟共济,互敬互让”才是夫妻的相处之道,被告触动。后经双方亲朋的劝解,被告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深感多年来老伴对自己的宽容,愿意改正不足,珍惜夫妻感情,善待老伴,原告也表示原谅,遂申请了撤诉。案结后,夫妻二人均对办案法官表示了诚挚的谢意。

  亲情贵于金,法庭调处泯恩怨。2004年5月份,原告邱某之父邱某某在长沙打工时因生产事故死亡,其雇主给付其亲属安葬费、抚恤费及其它费用共计72000元(含邱某章之母的抚恤费).当时办理其安葬事宜花费了约15000元,尚余56000元左右。由于原告邱某当时年仅13周岁以及邱某正在其叔邱某某家里居住生活,余款便交由被告邱某某夫妇保管,以其名义存入了当地信用合作联社。半年后,原告邱某便随其姑姑居住,被告邱某某夫妇每年给付邱某1000元。后被告邱某某之母去世,因原告邱某未对其奶奶的丧葬事宜承担任何费用,被告夫妇对此耿耿于怀,当原告邱某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返还替其保管的财产时,二被告均借故予以拒绝。2012年8月,邱某将邱某桃夫妇起诉至法院索要两人替其保管的财产50000多元。法庭受理该案后,在开庭前电话跟原告邱某及其律师进行了沟通,认真倾听了原告方的真实想法,然后又前往被告所在的村组,向被告及知悉本案纠纷的村民询问情况,了解当事人的心思。在此基础上,法庭在开庭之前邀请当地村委会的干部和双方的亲朋好友一起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通过面对面的释法析理和亲情感召,被告邱某某夫妇自觉理亏,当场承诺马上将剩余的50000多元全部给付原告邱某,原告邱某亦觉得自身有些做法欠妥,向被告夫妇真诚致歉,并当即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两代人之间终于言欢。

  四、公平对待当事人,不分内外

  借款人猝死,法庭依法维护外地人的正当权益。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李某、李某之父李某某以购买汽车缺少资金为由向外地人原告黄某某借款,黄某某当天通过银行将现金11万元汇入李某某账户。李某某便向黄某某出具了“借条…今借到黄某某现金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 000元)…月息2分利息半年一付…李某某2012年10月1号”的借条一份。10月9日,李某某突发脑溢血亡故。黄某某获悉后于当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二被告之父李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110 000元。法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邱庭长当即亲自带队将李某某账户上的存款109000元予以冻结(李某某已支取1000元)。待二被告办理完其父丧葬事宜后,法庭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原告黄某某及其代理人认为,二被告之父李某某所欠黄某某的借款,有李某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的汇款单为据,且该借款除李某某支取1000元外,其余109000元仍在其银行账户上,二被告理应替其父偿还。被告李某及所在村村干部认为,被告方家庭原本困难,又因办丧事欠了一大笔债,黄某某的诉称尽管属实,还是希望黄某某能够减免部分借款。但李某某离异的妻子则否认李某某向黄某某出具了借条,认为借条上的签名不像李某某的签字,并拿出了李某某近几年的记账本来佐证。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此时,做为现役军人的被告李某直言,父亲李某某借黄某某的钱大部分还在银行里,应该偿还给人家,但鉴于家庭实在困难,希望黄某某出于人道主义资助一下他们兄妹,减免借款1万元。黄某某坚称被告方的要求毫无道理,无法接受,不过看在李某率直及被告家庭困难的情份上承诺减免5000元。但被告家人却不领情,定要减1万元。双方即将陷入僵局,邱庭长先组织双方进行了背对背的单边调解,然后通过面对面的释法析理工作,双方达成了由被告李某、李某代其父李某某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102000元,黄某某自愿放弃其余借款8000元,做为对被告方的经济资助的调解协议。对此,双方均感满意,称赞法官给力。
责任编辑:梁成文